作者:admin 时间:2024-01-18 09:04 人气: ℃
美国革命后的一个世纪里,民选出来的官员以及活动家和媒体对妇女的法律权利及妇女介入金融事务进行了重新评估定位。其中一个最关键的转变始于19世纪30年代末,当时各州立法机构开始陆续颁布《已婚妇女财产法》(Married Women’s PropertyActs),这些法律增强了妻子拥有和控制财产的能力。《已婚妇女财产法》的目标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长式的冲动。1837年美国金融恐慌过后,立法官员通过了这些立法,旨在保护已婚妇女的资产(特别是从父亲那里继承的财产)不被丈夫的债主没收。然而,这些法律保留了“有夫之妇的法律身份”的规定和文化框架,包括限制已婚妇女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还有掩盖妻子在家庭日常金融劳动的文件记录实践。不过,从19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通过的各项《已婚妇女财产法》还是削弱了婚姻法的基石(即“妻子不能拥有财产”),女权活动家是为这些立法游说的群体之一。
其中有些活动家还开始挑战男子的政治经济权利,而这种权利源于他们对金融机构的控制。1870年,首家女经纪公司——伍德哈尔-克拉夫林公司在纽约华尔街成立。这家公司由维多利亚·伍德哈尔(Victoria Woodhull,她后来成为第一位竞选美国总统的女性)和妹妹田纳西·克拉夫林(Tennessee Claflin)共同经营,这是这对姐妹为女权抗争所做的部分努力。伍德哈尔将这家公司描述为“女性向男性金融领域的进攻”。而纸媒对这家公司的态度却是口诛笔伐,冷嘲热讽。媒体坚称:这对姐妹进入金融领域的行为不仅不道德,还威胁到社会性别秩序。纽约《晚间电讯报》(Evening Telegraph)上刊登的一幅漫画将伍德哈尔和克拉夫林的公司描绘成“华尔街的跑马场”,还把她们姐妹俩画成顶着男人头,正在驾驶一架由公牛和熊拉着的马车的样子。虽然这家伍德哈尔-克拉夫林公司只是昙花一现,但关于它的争论却明确地展现出女活动家和评论人对金融乃男性专属领域的分歧。妇女努力去打破当时的性别文化,而男性主导的媒体则对它极力维护。
乍一看,19世纪的这两个里程碑(即《已婚妇女财产法》和围绕伍德哈尔-克拉夫林公司所引起的动荡)符合美国史所讲述的妇女法律和经济权利在逐渐扩张。可实际上,立法者与法官一直在通过法律与法庭判决来消除“有夫之妇的法律身份”的影响。同样,自伍德哈尔-克拉夫林公司成立之后,妇女进入金融行业的步伐也是缓慢的,时至今日,金融行业的从业者中女性占比为41%。批评人士可能会注意到,直到1974年,随着《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的通过,美国国会才禁止放贷人在发放贷款时考虑女性的婚姻状况。在此之前,金融部门在执行层面上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性别鸿沟。在我看来,这要么是水到渠成式的发展进程,要么是男权制度顽抗的结果。
18世纪强迫我们去承认这些只是无规律的、偶发性的故事,它们并没有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或男权制度延续的轨迹。全面了解那个时代妇女所付出的金融劳动,让我们对法律和经济的发展及性别社会等级有了新的认识。从大约18世纪30年代到美国革命的这段时间里,英属北美地区(尤其是包括波士顿和纽波特在内的港口城市)经历了彼此交错的经济法律变革,在这场转型中,妇女的工作、技能和资产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波士顿和纽波特成为连接新英格兰腹地和大西洋地区的关键节点,市场化交易的步伐加快了。自由的白人越来越多地使用书面信用来构建经济关系。性别制约着所有的个人信贷活动,而人们在文化层面对信用的理解引发了男性与女性的对立。这说明,即使在法律与文化层面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妇女对个人信用的广泛使用为至关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一个以经济风险和动荡为特征的时代,新英格兰人不可避免地接受了这个事实:面对男人们随时可能死去和不在家的现实,妇女的劳动保护了家庭的财富,稳定了金融网络。妇女对信用的使用还推动了美国革命前两个重律的变革:法律的程式化与律师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由妇女和男子求助于法庭,要求对方为曾经许下的支付承诺负责,大量案件的出现支撑着律师们的业务,强化了法庭对正式程序和法律技术问题的重视。19世纪工业和金融资本主义制度(包括维多利亚·伍德哈尔和田纳西·克拉夫林努力渗透的市场)的发展取决于妇女与男子直接参与18世纪变革的程度。
维多利亚·伍德哈尔和田纳西·克拉夫林对19世纪金融的性别空间维度提出挑战,这种情况在18世纪的波士顿和纽波特是不可能出现的,也是难以理解的,因为在当时的这两座城市里,家庭生活与商业活动是混在一起的,这便意味着家庭里的所有成员都会参与到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劳动中。妇女通常负责管理家里生意的财务,从债务人那里收回欠款,评估债权人提出的诉求,见证交易进行,还与当地执法部门斗智斗勇。信用交易让她们进入城市里更广泛的区域。那些向债务人追讨债务或找寻债主的妇女奔波于城市街道之间,找到店铺,进入别人的家门。女诉讼人和女证人来到律师和办事员的办公室,还出席郡级法庭,参加立法机关的听证会。虽说拥有中等收入的自由白人妇女最有可能接触到信用与债务,可是,社会底层的妇女——包括女仆和女奴——有时也会在劳动关系中用到信用与债务,她们会充当信用纠纷的非正式观察者。不管家里还是家外,都是男人与女人共同活动的领域,为所有城市居民提供了开展金融和法律活动的公共场所。
与维多利亚·伍德哈尔和田纳西·克拉夫林挑战华尔街19世纪特定的制度极为相似,南北战争前的改革者也试图将“有夫之妇的法律身份”从其19世纪的独特形式中改变过来。虽然普通法里独身妇人与有夫之妇的对立源自中世纪的英格兰,但法学家与非专业的普通人却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有夫之妇的法律身份”进行了修改。在北美英属殖民地区,“有夫之妇的法律身份”的确限制了已婚妇女拥有和转移财产的能力,也决定了文件记录的方式,所以文献资料中通常将家里的男主人定位为自主的放贷人、借贷人和诉讼当事人。然而,对于所有殖民地的居民(无论男女)来说,他们的金融网络是通过亲属纽带来构建的,而家庭乃是至关重要的经济单位和劳动体系,在这样的制度里,已婚妇女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当航海和帝国战争耗尽了波士顿和纽波特的成年男子时,这些城市的居民在信用和债务问题上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并依赖妻子的劳动。在日常实践层面,有夫之妇在港口城市的活动与独身妇人的活动十分相似。有夫之妇与债权人、债务人谈判,保存金融文件,雇用和监督律师,签署文件,还会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是一部影响深远的法律专著,而美国的法学院在建国初期开始采用标准化的培养方案,在这本著作发行和法学院教学标准化前,非专业的普通人和他们的律师会在各自的诉讼中策略性地援引“有夫之妇的法律身份”,但产生的影响难以协同一致。殖民地与大西洋的经济及金融网络的发展取决于所有参与者的技术性贡献。如果我们只强调“有夫之妇的法律身份”的限制,很可能会复制卷宗档案里的逻辑,而无法质疑现代早期的劳动关系体系。
信用网络与法庭赋予个人权利的机制完全是视情况而定的,它会受金融和法律关系的即时情形及性别、种族和社会阶层的影响。仔细研究日常实践,就会发现男人与女人围绕信用和债务所开展的活动在许多方面都是很相似的。和自由的白人男子一样,自由的白人妇女会开展和见证各种利用不同的信用和债务形式(包括债券、期票和汇票等正式工具)所进行的交易,这些都是商业经济发展的标志。作为债权人、债务人、客户或证人,这些身份授予了非专业的普通人权利,让他们能够以特定角色的方式行事,从而反过来影响着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身为债权人和收债人,新英格兰人对他人行使着重大的权利,可亲自或以书面的形式向债务人提出强有力的要求,并在诉讼中获得较高的胜诉率。这些判决结果让他们能对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提出索赔诉求。作为客户,妇女与男子会监督男律师,并要求他们对自己忠诚。女证人与男证人一样,会帮助人们构建更加巩固的金融关系,评估他人的声誉,并影响诉讼的结果。
当时,一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角色会决定其所拥有的特定权利和所做出的预期行为,在如此的制度体系中,女债务人的脆弱特性显得尤为突出。所有债务人(无论男女)没有什么办法质疑有正规文件支持的债务。因此,在债权人向郡级法庭提起的针对他们的诉讼案中,他们通常会败诉或根本不应诉。然而,考虑到“有夫之妇的法律身份”以及妇女通常比男子长寿,殖民地区法庭日益偏袒债权人诉求对妇女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由于无法控制或放弃丈夫所做出的财务决定,所以当债主来没收家里的物品和财产时,妻子就要对丈夫的债务负责,由此,寡妇兼遗产管理人只能奋力保护遗产不被亡夫的债主侵占。
在金融关系与法律纠纷中,妇女有时会提醒人们关注她们的脆弱特性,将这些例子放在日常实践的大背景中,有助于我们对它们的理解。为了得到男人的帮助,有些女请愿者和写信人会强调自己所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或所具有的知识有限。然而,即使在这些类型的文件里,性别化措辞也是众多可用语域中的一种,妇女经常将自己具体的困境归咎为“负债累累的寡妇”,而不会说这是因为自己身为女人,有着诸多不足之处。尽管这种措辞是法律现实的映射,但它在策略上同样也发挥着作用。脆弱特性与专业知识并不是对立的两个极端。相反,妇女有时会显得毫无防御能力,有时会显得拥有巨大的权利,二者在她们运用技能和策略时会交织在一起。驾驭信用关系和法庭事务需要大量的实践能力,虽然高水平的计算能力或广泛阅读和写作能力可能是有利的因素,但要诠释他人的活动或顺利解决自身的事务,这些能力并非先决条件。“根据标准套路来选择援引自己的脆弱特性”本身就是一种能力,是妇女在金融交易中会运用的众多能力中的一种。
对于18世纪的性别关系和社会秩序来说,妇女参与到信用经济当中有着重大的意义。观察到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回到早先的观点:殖民时代乃妇女的“黄金时代”。殖民时代从根本来说是个男权社会。男孩比女孩更容易接受到正规教育和学徒训练。成年的白人男子会充分参与到政治和公民生活中去,对于依赖家庭生存的成员,他们可以行使社会与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而成年的白人妇女基本上被排除在正式的政治活动之外,她们对男子(尤其是对并非家中劳工的男子)可行使的权利有限。然而,在介入信用经济和法庭事务的过程中,妇女收获了重要且实用的知识,并对之加以运用,让世人看到她们在这些事务里的身影,获得政府的认可。当她们的身份为债权人、客户和证人时,还可对他人行使相关权力。对日常实践进行重构,是为了凸显出流动性是18世纪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同时还强调了一个现象:对于妇女来说,日常的金融交易和法律事务十分重要,是她们的权利来源。
直到18世纪80年代,金融与法律都是男人与女人共同涉足的社会领域。虽然人们看到了变革的先兆,可当时大家并不清楚,金融领域会演化为彻彻底底的“男性专属领域”,而大约在90年后,伍德哈尔和克拉夫林则毅然决然地在声明中使用了这个词。美国革命时期,妇女愈加依赖已有的金融知识和策略来达成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案。英国军队结束对波士顿和纽波特的占领后,城市信用网络与法庭系统恢复了正常运转,而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妇女)对此做出了关键贡献。可是,在18世纪中叶之后,非专业的普通人开始用新的方式看待金融与法律。申请重新审理案件的请愿书会将商业活动及法律实践活动提升为男性专长的领域,精英阶层的妇女有时认为将技术性、有争议的金融事务委托给专业男士是她们所处阶级的标记,是身为女性的特权。不过,这些妇女会对专业男士应该如何处理自己的事务提出成熟的意见,从而展示自身所具备的金融和法律知识。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她们继续采用了类似于她们母亲和祖母的做法。
当我们仔细翻阅18世纪的历史记录,尤其是那些关于日常生活的平淡无奇的记录时,我们发现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妇女对金融和法律制度所做出的贡献。当我们有意识地将这些证据汇集起来,便可看到妇女所开展的具有技能性的劳动支撑着新英格兰城市的政治经济关系以及大西洋世界的资本主义制度。在任何一项不明确针对女性的研究中,往往很容易忽视这些碎片化的证据,于是人们便将妇女的劳动视为微不足道的因素。如此一来,我们把“经济法律体系乃男性专属领域”的印象保留了下来,从而影响着我们对18世纪之后的社会乃至当今社会的理解。有人强调妇女的地位一直在提升,或者在逐渐提升,然而这项关于18世纪经济法律实践的研究却展现出不一样的现象,推动我们去关注和理解各个历史时期不断变化的政策与文化层面。同样重要的是,这项研究提醒我们:微观层面的协商谈判活动不仅对妇女的日常生活至关重要,对男女的性别权利关系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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